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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邮票钱币磁卡转让细则

发布时间:2015-08-14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8832

第一章 交易标的
    第一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交易标的物,系指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邮票、钱币、磁卡(以下简称“邮币卡”),具体包括:
  (一)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票品;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三)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和外汇券等有价凭证;
  (四)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电话卡;
  (五)其他有价邮币卡。
    第二条 邮币卡计量单位为“枚”、“张”、“套”、“版”、“本”等。每个计量单位为一个标的物,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
   第三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等首次挂牌转让的流通市值不低于200万元;其他邮币卡的首次挂牌转让的流通市值不低于100万元。
    特殊品种的首次挂牌转让的流通市值可低于100万元。
第二章 挂  牌
第一节 挂牌申请
    第四条 申请首次挂牌转让邮币卡的提供方为首次转让方,首次转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续存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拥有标的完整所有权和使用权,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首次转让方申请挂牌转让邮币卡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首次转让申请书》、《产品介绍》、《权属承诺书》。
 (二)首次转让方为法人的,须提交法人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首次转让方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文件(如有)。
 (四)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邮币卡持有人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细则。
    第七条 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交易所准予登记,发布该邮币卡的《征集托管公告》。
第二节 托管登记
    第八条 持有《征集托管公告》中载明的邮币卡的持有人,可以在征集托管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短信、邮件或交易客户端向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 登记申请人向交易所提交《托管申请书》,委托托管机构对邮币卡进行登记,登记通过的,办理托管手续;登记不通过的,由托管机构将邮币卡退还登记申请人。
    邮币卡托管入库后,托管机构出具《入库托管单》。
第三节 增发托管登记
    第十条 已挂牌的邮币卡触及交易所规定的增发托管条件时,可增发托管,交易所将在官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所增发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邮币卡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增发托管申请数量、库存量、持有人持有数量等因素确定增发托管数量。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发布增发托管公告后,该挂牌邮币卡的线上持有人可按持仓比例自主认购。
第三章 首次转让挂牌
第一节  挂牌
    第十三条 拥有相同邮币卡的持有人可共同成为首次转让方。
    第十四条 邮币卡首次转让挂牌上市时,首次转让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挂牌委托中介协议》、《入库托管单》。
  (二)《首次转让说明书》,内容应包括:邮币卡介绍、名称、单价、总量、首次转让期限、首次转让最低成交数量、首次转让结果公告时间、首个交易日的议价幅度、协议转让起止时间、购买上限、提货期、提货地点、提货时间、保荐、保险机构介绍(如有)、市场可行性分析等;
  (三)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撰写《首次转让说明书》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四)涉及投资价值的主观分析时,应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标的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六条 《首次转让说明书》供市场参与人作为了解标的物情况的参考,不作为交易所对该标的物的核实或认可,购买风险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交易所不承担因首次转让方诚信情况而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转让方申请资料完备的,经注册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在网站发布首次转让挂牌公告;申请资料不完备或不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备案。
    交易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首次转让方、保荐机构的经营风险、兑付履约风险、诉讼风险以及邮币卡的真伪、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风险由购买邮币卡的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交易所将《入库托管单》转为首次转让方的交易账户持仓。首次转让方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挂牌费后,交易所将首次转让方的持仓分批解冻后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首次转让方交易账户生成挂牌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首次转让方不得再凭持有的《入库托管单》主张已经履行完毕的权益。
第二节  申购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发布首次转让公告,市场参与人可在交易所公告的申购日期内,通过客户端申购邮币卡。
    第二十一条 申购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市场参与人交款:市场参与人根据交易所公告,在申购时间内交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申购配号:交易所按市场参与人的申购资金、持仓市值等方式确定参与首次转让的市场参与人,具体方式在交易所网站《首次转让公告》中公告。
  (三)公布申购结果:公布申购结果。对未申购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第二十二条 申购成功后,市场参与人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参与首次转让。
    第二十三条 首次转让成功后,进入议价转让阶段。
第四章  议价转让
    第二十四条 议价转让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议价转让阶段,市场参与人的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在《首次转让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市场流通量的情况变化,交易所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二十六条 邮币卡议价转让的风险控制和议价幅度控制按《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议价幅度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无国家政策调整或影响邮币卡正常交易等情况,上市邮币卡的挂牌期限到期后自动延长一年,到期后依此续延;到期不延长挂牌期的,交易所将在该邮币卡挂牌截止日前6个月提前发布到期退市公告。
第五章  交收
第一节 提货时间
    第二十八条 邮币卡的提货期为该邮币卡议价转让开始日至议价转让截止日后的第60日。市场参与人应在邮币卡提货期限内提货。
    第二十九条 仓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为交易日的9:30-15:00。
    第三十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标的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交易所发布标的出库提示性公告。
第二节 提货流程
    第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提货的流程如下:
  (一)市场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市场参与人所提货标的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二)交易所收到市场参与人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三)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提货单打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法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提货单打印件、授权代表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自然人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市场参与人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提货单”状态的邮币卡实物将被锁定,市场参与人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将作废。
    第三十四条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仍被锁定,需要市场参与人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三十五条 仓库托管存放期间,邮币卡可能因自然界原因或自身材质特性造成风化、氧化、锈蚀、褪色等物理变化影响外观或品相,提货时不得以邮币卡有上述缺陷而拒绝提货或要求交易所赔偿。
第三节 提货单过户
    第三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生成提货单后,在议价转让期内,可将该“提货单”划转给其他市场参与人,回流到交易所交易系统继续转让;已在仓库提取实物的“提货单”不能划转给其他市场参与人。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生成提货单后,应妥善保管提货单的编码和密码。因提货单的编码和密码泄露所致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因提货单编码和密码泄露、遗失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逾期提货
    第三十八条 邮币卡挂牌截止后,市场参与人未在提货期内提货的,应按《首次转让说明书》的要求交纳递延保管等费用,方可提货。
   如持续不提货,递延的保管费用应在市场参与人持有的提货单价值中扣减,提货单价值如扣减完毕,该市场参与人不再具有提货权,物品所有权归实际承担递延保管等费用的机构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2015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