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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文化品经纪会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7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72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人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开展文化品经纪活动,保障市场参与人交易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从事文化品业务的经纪会员。
    第三条 经纪会员是指按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符合交易所经纪会员的要求且承诺在约定时间内达到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与交易所签订《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开展文化品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经纪会员可设代理商,代理商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经纪会员的资格申请
    第四条 经纪会员必须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硬件设施和4名以上有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客户关系;
    (四)理解、认可并同意遵守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和细则、办法等;
    (五)经营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纪会员的申请流程
    (一)在线开户成为交易商。申请人在交易所官网的在线开户中“开户机构”项选择 “000公共服务平台”,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获取交易商账号。该交易商账户将用于绑定经纪会员后台,作为返佣结算账户。
法人经纪会员申请必须以企业名称在线法人开户,绑定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二)提交申请资料
    1、《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会员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3、《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如资料完备,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将经纪会员登录账号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五)审核通过的经纪会员须及时向交易所报备其设立的网站域名和QQ、微信、微博、论坛等客户交流群。
    第六条 经纪会员丧失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交易所有权终止该经纪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经纪会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培训等相关服务;
    (三)按照《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经纪会员返佣政策》规定获取相应佣金;
    (四)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推荐的产品优先挂牌;
    (六)《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经纪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交易规则和细则、办法等;
    (三)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其代理商和交易商进行开户审核、管理、培训及风险教育;
    (五)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六)对交易所、交易商和自身的交易数据履行保密责任;
    (七)按要求向交易所交纳经纪会员席位费、管理费、诚信保证金等费用;
    (八)授权并指派专人代表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并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九)《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经纪会员席位与费用
    第九条 交易所对本所经纪会员席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经纪会员席位不得转让。
    第十条 经纪会员应当交纳年度席位费、管理费及诚信保证金等费用。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拖欠相关费用的,交易所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关服务,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经纪会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通过申请的经纪会员名单和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并建立经纪会员诚信档案,记录经纪会员的履约情况及重要事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所设置经纪会员考核标准(以《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定期对经纪会员进行考核和清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采取下列措施:
    1、年度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保留经纪会员资格;
    2、年度考核未达到经纪会员考核标准,原则上不续约合同,由交易所取消其经纪会员资格;
    3、对超出年度考核标准、业绩突出的经纪会员,交易所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三)变更网站域名和QQ、微信、微博、论坛等客户交流群;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发生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因投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诉讼案件;
    (七)发生解散、破产、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情形;
    (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经纪会员有本条第(七)款情形的,交易所有权注销其经纪会员账号,取消其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采取暂停经纪会员资格、冻结账户等措施,直至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并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及管理办法等;
    (二)利用电话、微信、QQ、微博、论坛等方式向客户推荐买卖指定产品、承诺产品预期价格或收益;
    (三)代理客户进行买卖交易;
    (四)与客户协商利润分成;
    (五)投资劝诱;
    (六)操纵市场;
    (七)内幕交易;
    (八)代客签名;
    (九)利用QQ群、微信群、微博、论坛等诋毁交易所;
    (十)无故缺席交易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
    (十一)交易所认为不当的其他行为。
    经纪会员对上述处理措施不服的,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本细则撤销、取消、终止经纪会员资格的,经纪会员下辖的代理商、交易商将转入其他经纪会员号段下。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对其从事的经纪业务独自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纪会员可以申请终止其经纪会员资格,交易所与经纪会员签署书面终止经纪会员资格协议。资格终止后,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所经纪会员业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经纪会员的经纪业务实时监管,根据监管需要,交易所有权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对经纪会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经纪会员对风险管理、发展交易商的适当性、下辖代理商和交易商的管理和投资教育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在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经纪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限期说明情况;
    (四)约见谈话;
    (五)要求整改;
    (六)专项调查;
    (七)限制账户交易及权限;
    (八)暂停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纪会员应积极配合交易所的监管,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或交易所其他规则、细则、办法、指引等的,交易所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及权限;
    (四)取消相关权限;
    (五)取消经纪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经纪会员对上述处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27日起施行,原《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文化品经纪会员管理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