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文化品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市场稳定,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及相关制度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文化品异常交易包括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交易会员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条 文化品交易价格出现以下情形的属于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一)交易价格持续较大幅度上涨或下跌的;
(二)特殊处理期结束后,交易价格仍按特殊处理前的波动趋势上涨或下跌的;
(三)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持续超过15%的;
(四)日价格振幅持续超过15%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 交易会员在产品交易中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一)通过大额委托或成交、密集委托或成交、在关联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产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二)交易会员日持仓量变化较大的;
(三)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四)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产品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交易会员的;
(五)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可能严重影响其他交易会员利益的;
(六)向其他交易会员承诺产品的预期价格或收益,预测交易趋势并指导其他交易会员买卖的;
(七)代替其他交易会员操作交易的;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五条 产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发布风险警示信息,风险警示信息发布后该产品交易价格仍然异常波动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调整议价幅度比例;
(二) 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相关交易会员予以警示;
(三)停牌处理;
(四)该产品市值不计入新品市值申购;
(五)交易所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 交易会员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对相关交易会员进行风险警示;
(二)限制或暂停相关交易会员的交易权限;
(三)限制相关交易会员账户每日净买入/卖出数量;
(四)锁定相关交易会员账户资金;
(五)冻结相关交易会员账户持仓;
(六)关闭相关交易会员货权过户的功能;
(七)交易所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七条 交易所对因异常交易采取上述措施而给交易会员造成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