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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票”首次转让说明书

发布时间:2016-09-05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6541

鄂文交投信息[2016]26号

    “向日葵票”所有入库托管的持有人(名单见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资料),同意本《首次转让说明书》,并公开承诺:《“向日葵票”首次转让说明书》(简称“《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持有人对本《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购买提示
    凡参与本产品转让活动的市场参与人,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判断。
    凡参与转让、受让本产品的市场参与人,均视同自愿接受本《说明书》对本产品转让活动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建议市场参与人购买本产品前,到产品保管地查看产品的真实状况。
    市场参与人在评估或购买本产品时,应认真考虑本《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市场参与人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及其他相关细则、本《说明书》全文。
    本《说明书》仅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官网公开披露,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披露。
    二、产品介绍
    名  称:个23花卉-向日葵个性化服务专用邮票
    类  别:邮票
    全套面值:1.2元
    发行日期:2011年9月1日 
    外形规格:30mm*30mm
    发行单位:中国邮政

    三、挂牌信息
    产品简称:向日葵票
    产品代码:700070
    首次转让挂牌总量:201885枚
    首次转让申购总量:30455枚
    首次转让挂牌单价:16元/枚
    首次转让申购开始日期:2016年9月7日
    首次转让申购截止日期:2016年9月7日
    首次转让申购结果确认日期:2016年9月8日
    议价转让起始时间:2016年9月9日
    议价转让截止时间:2019年9月8日
    四、交易方式和参与对象
    本产品按照《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邮票钱币磁卡转让细则》及交易所相关细则进行议价转让。
    交易所会员均可参与本产品的买卖,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五、标的集中展示和查看时间
    首次转让期间。
    六、提货
    (一)提货期: 议价转让开始日至议价转让截止日后的第60日。
    (二)提货地点:交易所指定地点
    (三)预约时间: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四)提货费用:
    注册费、注销费、过户费按交易所公告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服务取费细则》执行。
    (五)提货方式:提货期内,市场参与人要求提取挂牌标的,可在客户端进行提货注册操作,在选择客户自提或在线配送后完成提货。具体流程如下:
    1、市场参与人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市场参与人所提货标的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市场参与人提货前须与交易所预约,并按时提取物品。
    2、交易所收到市场参与人的提货单,审核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六)提货品相约定:
    1、四角平齐、无明显毛边、无明显折压痕、无明显残缺。
    2、实际尺寸与发行标准尺寸存在轻微误差、稍有软折、钝角等视为正常。
    3、因产品材质特性造成的氧化、褪色等自然变化视为正常。
   (七)联系方式:  027-59361338
    联系人:丁女士
    (八)提货要求:
    1、本产品在挂牌截止期内最小提货数量为15枚及整数倍,挂牌截止期后最小提货数量为1枚。
    2、市场参与人须在本《说明书》披露的提货期内提取产品;
    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提货单打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法人办理实物交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提货单打印件、授权代表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交易所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自然人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市场参与人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
    3、市场参与人未在本《说明书》披露的提货期内提取产品的,市场参与人应按0.27元/枚/天的标准,向保管方交纳递延保管费等费用后,方可提货。
    4、市场参与人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提货单将作废。
    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仍被锁定,需要市场参与人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5、如持续不提货,递延的保管费用应在市场参与人持有的提货单价值中扣减,提货单价值如扣减完毕,该市场参与人不再具有提货权,产品所有权归实际承担递延保管费等费用的机构所有。
    七、风险提示
    产品可能因自然界原因或自身材质特性造成风化、氧化、锈蚀、褪色等物理变化影响外观或品相,市场参与人提货时不得以产品有上述缺陷而拒绝提货或要求交易所赔偿。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产品价格,是转让方基于对该标的市场价值向市场参与人发出的要约价格。市场参与人请谨慎考虑后购买。市场参与人申请受让的,视为接受该要约价格。

    本《说明书》未尽事宜,交易所将以发布公告形式补充说明,请市场参与人密切关注。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