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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

发布时间:2014-09-1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91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协议转让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议转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参与人应认同和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旨在建立一个提供产权转让信息的中介平台,供市场参与人在此平台上协议转让。双方依据本规则采用议价的方式达成转让意向,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及交付。
    第四条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活动的标的物应为可以用计量单位独立计量,通过交易获得独立所有权或消费权的下列类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标的物除外):
  (一)演艺娱乐门票、传媒出版物、影视音像制品、文化艺术品及其它文化消费品;
  (二)文化企业股权;
  (三)融资项目及融资产品;
  (四)可以进行协议转让的其他标的物。
    第五条 交易所对标的物的权属、现状、真伪、品质、价值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市场参与人因经营和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违约风险,由市场参与人承担,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转让时间为交易所工作日时间,具体在交易所网站公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息日不予受理。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七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交易所会员。市场参与人向交易所申请成为会员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交易所对市场参与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后,告知其会员账户。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会员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会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由于市场参与人账户密码泄露、遗失所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协议转让采用价款全额支付原则。市场参与人提交受让标的物申请时,应将全额价款支付到交易所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服务费,并依法纳税。
第三章 挂牌申请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交易所申请挂牌转让标的物时,须实际拥有该标的物所有权。第一次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挂牌申请资料转让某标的物的市场参与人为首次转让方。
    第十二条  首次转让方向交易所提出转让挂牌时,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交易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经交易所审查通过的,不代表交易所对资料中所描述标的物的品质、现状、价值等实际情况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所披露的标的物品质、现状、价值等信息,以首次转让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为准。市场参与人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品质、现状、价值、存放地点等实际情况及买卖的市场风险,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及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交易所与首次转让方签订《委托中介协议》,《委托中介协议》应包括挂牌标的物的相关信息、服务费用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五条 首次转让方可采用竞价转让方式或议价转让方式在交易所挂牌转让标的物。
第四章 竞价转让
    第十六条 竞价转让是指首次转让方在交易所发布转让标的物的信息,挂牌期限内,意向受让人通过交易所系统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截止后,交易所系统以单向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的意向受让价格不得低于标的物的挂牌价。
    第十八条 多个意向受让人可联合受让。不易拆分的文化艺术类产品不得拆分。
    第十九条 交易所系统采用单向竞价方式,即挂牌期截止前,市场参与人在提交受让意向后,不得撤回申请或修改受让数量,但可以修改受让价格,修改后的受让价格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的提交的受让价格。
    第二十条 挂牌期截止后,交易所不再接受市场参与人的受让申请、修改申请或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截止后产生最终受让方,首次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履行交付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截止,若无意向受让人提出受让申请的,首次转让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
第五章 议价转让
    第二十三条 议价转让是指首次转让方在交易所发布转让标的物的信息,首次转让期内,市场参与人与首次转让方协商后,通过交易所系统提交受让申请,首次转让期截止后,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成交价为首次转让方的挂牌价。首次转让期截止后,市场参与人可通过交易所系统申请挂牌转让,议价时段内按单向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成交价为转让方的挂牌价。议价结束后,受让方与首次转让方按挂牌公告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首次转让方在交易所挂牌转让标的物时,应在《首次转让说明书》中披露挂牌期、首次转让期、挂牌价、转让总数量、首次转让的最少申请受让量、首个交易日的议价幅度、首次转让方联络方式等。涉及融资产品转让,应明确实际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五条 首次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所网站发布标的物首次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满足相关细则要求;
  (二)首次转让期内,市场参与人与首次转让方协商后,通过交易所系统提交受让申请。申请受让的总数量不得高于转让总数量;
  (三)首次转让期内,交易所按时间优先顺序确定意向受让方,时间相同条件下按数量优先的顺序确定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总数量多于首次转让总数量的,多余部分不再接受受让申请。
  (四)首次转让期截止时,当意向受让总量未达到公告内容要求数量时,由首次转让方撤回转让申请,意向议价失效;当意向受让总量大于或等于公告内容要求数量时,首次转让成功,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五)首次转让结束后,交易所扣减受让方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办理标的物产权凭证过户。交易价款划转至首次转让方账户。
    第二十六条 首次转让期截止后,交易所公布首次转让结果。
    第二十七条 首次转让后的挂牌期内,市场参与人如需转出其拥有的标的物,可通过交易所系统申请挂牌。挂牌申请包括标的物代码、挂牌价、转让数量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收到挂牌申请后,公布转让方转让的标的物代码、挂牌价、转让数量。
    第二十九条 市场参与人如需受让标的物,可与转让方协议价格和数量,通过交易所系统申请受让。受让申请当日有效。
    第三十条 市场参与人需在交易所规定的议价时段内议价,议价时段内市场参与人不能申请挂牌或申请受让。
    议价方式为,议价时段内,采用单向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成交原则为,当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时,按挂牌价格协议成交;当受让价格低于挂牌价格时,不成交。
    第三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交易所规定的议价幅度内议价。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调整议价幅度。
    第三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达成协议后,在交易所系统形成协议成交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在达成协议前,可撤销申请;达成协议后,不能撤销申请。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须承认议价结果,按首次转让公告提取标的物,标的物提取后,市场参与人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挂牌期间,首次转让方因各类原因可能影响履约时,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议价。
第六章 价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采取全额当日结算方式。交易所根据议价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的资金进行清算和划转。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对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应按交易所相关细则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交易所网站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或私下透露。
    第三十九条 市场参与人应披露所有对标的物转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四十条 市场参与人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或所发布的信息有重大遗漏,或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议价的,经确认后将被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对议价转让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对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对违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规则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议价权,标的物产权凭证应限期转让。
    第四十三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交易所可要求其作出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会员资格、限制议价行为、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违规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应诚实全面履约。在履行标的物转让合同中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守约方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及双方交易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承诺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均只向违约方主张,不得要求交易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交易所遭受任何损失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第四十五条 转让双方因履行标的物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标的物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在议价过程中对交易所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交易所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依照本规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理。对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市场参与人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的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场参与人与交易所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议价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暂停议价,并予公告: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市场参与人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
  (五)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六)其它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任何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所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交易所可以认定自出现上述原因之时起至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或上述原因消灭之时止的交易结果无效。
    第五十一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经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审核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需修改本规则时,交易所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市场参与人须同意修改并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不得因此要求交易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4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