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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议价幅度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20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806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议转让方式关于议价转让议价幅度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与人权益,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对议价转让议价幅度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须遵守本细则,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对议价转让的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不接受超过议价区间的挂牌和受让申请。
    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日终止价×(1+议价幅度比例),最低价格为前日终止价×(1-议价幅度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日起始价为该标的物的第一笔达成意向的价格。日终止价为该标的物在当日交易时间最后3分钟所有协议成交量的加权平均值;最后3分钟无成交的,以该标的物最后一笔达成意向的价格为当日终止价;当日无协议成交的,以前一日终止价为当日终止价。
    首次转让期后的议价期第一个交易日的议价幅度比例见公告;从首次转让期后的议价期第二个交易日起,议价幅度比例为10%。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
    第四条 交易所对议价转让中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协议、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一)连续3个交易日日终止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限制最高或最低价格的,交易所有权于第4个交易日9:30-10:30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二)标的上市的第15个交易日后:
    对连续4个交易日日终止价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格,交易所有权于第5个交易日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一天,并发布警示公告。
    对连续15个交易日(D1-D15)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终止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且当日终止价较连续15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D1)终止价涨幅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特殊处理期为6个交易日,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涨幅达到或超过15%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一天,并进行第二轮特殊处理,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仍为5%。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如第二轮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涨幅达到或超过15%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两天,并进行第三轮特殊处理,第三轮特殊处理期间的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2%。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如第三轮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涨幅达到或超过6%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按第三轮特殊处理措施继续后轮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对连续15个交易日(D1-D15)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终止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低价且当日终止价较连续15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D1)终止价跌幅达到或超过50%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特殊处理期为6个交易日,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跌幅达到或超过15%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一天,并进行第二轮特殊处理,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仍为5%。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如第二轮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跌幅达到或超过15%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两天,并进行第三轮特殊处理,第三轮特殊处理期间的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2%。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如第三轮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终止价较连续6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终止价跌幅达到或超过6%的,交易所有权对该标的物按第三轮特殊处理措施继续后轮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7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三)对市场有影响或持续波动较大的标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该标的实施特殊处理、特别停牌处理或涨跌幅调整,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
    第五条 标的在挂牌公告中对议价幅度未作说明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有特别规定的,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