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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服务取费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08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7838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协议转让交易服务取费,根据《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市场参与人须遵守本细则,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首次转让方在标的挂牌前,须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挂牌费。

挂牌项目
挂牌金额
收费比例
文化产品
500万元及以下
3%
 5001000万元
2%
1000至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项目收益权、股权、私募债 3000万元及以下
1%-2%
3000至5000万元
0.9%-1%
5000至10000万元
0.8%-0.9%
10000至50000万元
0.7%-0.8%
50000至100000万元
0.6%-0.7%
100000万元以上
0.5%-0.6%
艺术品
 500万元及以下
3%
500至1000万元
2%
1000万元以上
1%
邮票、钱币、磁卡
 100万元以下
协商确定
100万元及以
3%

    第四条 市场参与人实现议价转让后须按成交金额的0.1%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佣金)。
    第五条 提货费用:
    1、注册费:无
    2、注销费:按注销仓单市值的0.05%收取
    3、过户费:按过户仓单市值的6%收取
    第六条  特殊标的和市场参与人的服务费可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7年2月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