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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市场参与人适当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08-18 信息来源:华中文交所 浏览次数:646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参与人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协议转让规则》等相关法规及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交易所文化品交易的全体市场参与人。
    第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不能取代市场参与人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交易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交易所可对参与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市场参与人设置准入条件。市场参与人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机构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理解并认可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细则和制度;
    (五)理解并认可交易所《协议转让客户须知》、《风险提示书》、《关于入(会)市和参与协议转让交易协议》等,接受交易所《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可使用流动资产在1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四)理解并认可交易所各项交易规则细则和制度;
    (五)理解并认可交易所《协议转让客户须知》、《风险提示书》、《关于入(会)市和参与协议转让交易协议》等,接受交易所《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准入条件的开户申请,交易所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 市场参与人应具备基本风险识别能力,谨慎自主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信他人对某产品交易价格和收益的预期或承诺;
    (二)相信他人推荐买卖某指定产品;
    (三)委托或替他人买卖产品;
    (四)其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市场参与人因违反上述规定参与买卖后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与交易所无关。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市场参与人,交易所将注销其交易商账户:
    (一)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解散、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注册交易账号后须在30日内绑定银行卡,对注册后30日内不绑定银行卡,或连续6个月内不参与交易,或不参加交易所和经纪会员组织的风险教育培训活动的市场参与人,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所经纪类会员应定期对所辖代理商和交易商进行风险教育培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所辖会员预期或承诺某产品交易价格和收益;
    (二)向所辖会员推荐或诱导买卖某指定产品;
    (三)替他人买卖产品;
    (四)其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经纪类会员因违反上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受害人可依法向国家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采取限制出金、限制交易权限、冻结账户等措施,直至注销其交易商账户: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相关规则细则的;
    (二)以预期某指定产品的价格或收益等手段诱导他人的;
    (三)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相信他人对某指定产品价格或收益预期的;
    (四)委托或替他人买卖产品;
    (五)利用QQ群、微信群、微博、论坛等媒体恶意诋毁交易所的;
    (六)交易所认为不当的其他行为。
    对恶意诋毁、诽谤交易所声誉的言行,交易所保留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可针对特定产品和服务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制定市场参与人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原《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合格市场参与人入会管理细则》即日起停止实施。